判决个人债务可以追加配偶吗

时间:2023-11-20 作者:杭州遗产争议律师

追加配偶最新规定如下:执行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这是为了保障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法院会对债权人主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询问配偶一方。
法院也会要求配偶一方签署保证书,以保证陈述的真实性。
既然债权人在庭审中未举证证实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举证不足以证实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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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可分两种情况:
1、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第二款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七十一条 依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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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
1、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的方法如下:
(1)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债权人可以写一份起诉状然后递交到法院立案厅进行立案;
(2)法院发出受理通知。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会对债权人发出受理通知;
(3)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
(4)开庭审理、质证、辩论上述程序进行完之后,双方只需等待开庭,然后参与审判即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追加配偶为被告的条件是什么
1、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债务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除以上两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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